一、英國新保險法修訂背景
2015年2月12日,英國議會通過了《2015年保險法》(The Insurance Act 2015),新保險法將適用于2016年8月12日之后訂立的(再)保險合同。
英國《1906年海上保險法》以保護保險業(yè)發(fā)展為目的,設置一系列機制以防止被保險人濫用權利并保護保險人,但其對被保險人過于嚴苛,已不能適應現代保險業(yè)的發(fā)展。英國法律委員會(Law Commissions of England and Wales and of Scotland)已于2012年修改了消費者保險,制定了《消費者保險(披露和陳述)法案》(CIDRA2012),將消費者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主動提供信息更改成了誠實和合理地回答保險人詢問。隨后,2015年通過新保險法,對三個方面改革: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告知義務,保證,欺詐性索賠的救濟等。其中第一項改革針對商業(yè)保險合同和其他非消費者保險合同(消費者合同已由CIDRA 2012規(guī)范),后兩項改革同時適用于消費者保險和非消費者保險,對于消費者保險,將成為強行性規(guī)范,對于非消費者保險,僅為宣示法律默示地位的非強行性規(guī)范。本文將針對這三個方面,解讀新法的改革內容以及對保險公司的影響。
二、變革的內容
(一)從較大誠信義務(Duty of Utmost Good Faith)到合理告知義務(Duty of Fair Presentation)
《1906年海上保險法》要求被保險人必須在合同成立前告知所有重要情況并如實陳述。新法在告知的范圍、告知義務的履行及違反告知義務的救濟等方面進行了改革:
1.在告知范圍上,新法將《1906年海上保險法》所要求的“所有”重要事實,修改為被保險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的所有重要事實;或者,被保險人應向保險人提供足夠的信息以便后者能夠進一步詢問。
2.在履行方式上,新法要求保險人應當主動、清楚地向被保險人詢問所需信息;另一方面,規(guī)定了被保險人應當“合理查詢”可能的重要情況,合理、清楚并且正確地向保險人提供信息。
3.在救濟方式上,相較《1906年海上保險法》規(guī)定的合同自始無效的單一救濟方式,新法考慮被保險人違反告知義務時的主觀狀態(tài)和對保險合同的具體影響程度給予不同救濟:只有當被保險人出于故意或輕率違反告知義務,保險人才能自始解除合同并不退還保費;其他情況則需根據對保險合同的具體影響程度而確定救濟方式。
(二)保證及其他條款
根據《1906年海上保險法》,被保險人一旦違反保證條款,則保險人的保險責任自動解除。新法規(guī)定:保證違反期間保險人賠付責任暫時“中止”,直到該違反被改正。同時新增“與實際損失無關”條款:如果被保險人能證明違反保證不可能導致特定風險增加,則保險人不得以違反保證為由拒賠。此外,新法還禁止了英國保險業(yè)將被保險人在投保時的陳述作為“合同基礎”條款并變?yōu)楸WC的做法。
(三)欺詐性索賠
新法明確保險人對欺詐性索賠不承擔責任,且有權追回已支付的對欺詐性索賠的賠款。新法還規(guī)定:(1)保險人有權通知被保險人合同自欺詐行為發(fā)生時解除;如解除合同,保險人可拒賠欺詐發(fā)生后的與欺詐行為有關的索賠,且無需退還已收取的保費;但是,保險人不得拒賠欺詐發(fā)生前的索賠。(2)保險人可拒賠“團體保險”成員的欺詐性索賠,但是不得拒賠沒有參與欺詐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四)通過合同條款排除新法的適用
如前所述,與《2012年的消費者保險法》不同,適用于非消費者保險的新法內容并非強制性的法律(關于“合同基礎”條款的禁止性規(guī)定除外),其允許在保險合同中約定排除適用新法,但必須滿足:當排除條款使得被保險人的處境較之新法規(guī)定的,變得更為“不利”,那么排除條款必須是“透明”的?!巴该鳌币庵副kU人必須采取有效措施以使被保險人注意到“不利”條款,且條款規(guī)定必須清楚而無歧義。
三、對倫敦保險市場的影響
英國保險法的實施將對倫敦保險市場上的保險交易方式產生重大影響,保險人需要調整合同文本以及承保方式以應對新保險法的實施。
保險人需要更加積極地與投保人、被保險人進行溝通,主動地識別承保的風險。由于被保險人告知義務的減輕,承保人將需要花更多的時間來審閱承保信息。保險人和經紀人應當建立起一套方案來幫助識別哪些是重要情況,從而可以得到高質量的承保信息。
新保險法對承保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信息是保險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被保險人無須向保險人披露,例如該信息已在互聯(lián)網上公開披露、可以在保險人組織內部獲取,或者對于保險人應當是常識的信息。這也要求承保人應當有暢通的消息渠道,并且對承保領域的知識十分熟悉。
保險人需要調整理賠方式和理賠對策,不能再因為被保險人違反陳述和保證義務而直接解除保險合同。如果是違反合理告知義務,應區(qū)別被保險人的主觀狀態(tài),以及對保險合同的影響程度。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保證義務,不能再自動終止保險合同。
(陳靖文,中國財產再保險有限責任公司紀檢監(jiān)察與法律合規(guī)部。)